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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章程
(2003年3月23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  Shanghai  Funeral  and  Interment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简写:  SFA
中文简称:  上海殡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上海市各殡仪馆、公墓等提供殡葬服务和提供殡葬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科研机构等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宗旨: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殡葬改革,促进全市殡葬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民政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参与制订本市殡葬行业管理规范,配合市有关部门研究、论证本市殡葬行业发展规划,为深化本市殡葬行业改革和加强本市殡葬企业管理,承担课题调研,提供决策咨询以及相关的立法建议;
(二)    承办等级殡仪馆及等级公墓初审、评估工作,提出评定意见;
(三)    对本市殡葬单位的管理、服务和殡葬设备、设施、用品的生产、销售提出意见和建议,举办殡葬用品展销活动;
(四)    负责本市殡葬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及编写培训教材;
(五)    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信息与咨询,开展技术服务与交流;
(六)    举办与协会功能相适应的中介咨询机构及相关的经济实体;
(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八)    组织和开展与国际、国内殡葬业的交流活动;
(九)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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